【财新网】(作者 邹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已接近一个月了,众多学者、媒体纷纷进行解读,相关研讨会一场接着一场,好不热闹。对P2P网贷平台的出路,学者和媒体普遍比较悲观,认为现有的P2P要真正做信息中介平台几乎没有出路,少数P2P平台可以转型为专注资产端的消费金融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而此类模式不仅对平台自身的融资能力要求较高,而且需要牌照,目前申请条件较高,因此绝大多数P2P平台只能清算关门。笔者发现在众多解读中,《暂行办法》对自动投标限制的放宽鲜有被提及,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P2P平台可通过自动投标实现类资产证券化,这是《暂行办法》留给P2P网贷平台的重要出路,是P2P规避资产证券化红线的重要手段。 《暂行办法》将P2P平台严格界定为信息中介,明确禁止资产证券化、禁止项目期限拆分。可以看出,监管部门所设想的P2P信息中介平台,其借款项目没有经过任何打包、分割,原原本本地展现给投资人。这种穿透式信息披露的确有助于保障项目的真实性,降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防止P2P平台掩饰项目的风险,但是也破坏了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风险共担机制。假如将N个风险相当的项目打包后分割成标准化的债券,购买一只债券实际上是将款项分散到了N个项目上,而单个项目的风险实际是由所有购买债券的人共同承担。P2P网贷就是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基础融资项目、平台对项目进行穿透式信息披露(“直投模式”),或许这是人们对“peer to peer”望文生义而产生的误解,其实“证券化模式”是欧美P2P网贷平台普遍采取的经营模式。
Prosper是美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2006年上线运行。起初平台采取项目竞拍的“直投模式”,首先平台给融资项目设定一个投标期限,按出价利率由低到高将竞拍人进行排序,最后竞拍利率最低的竞拍人的出借额组合成一笔贷款提供给借款人。这种模式效率低下,借款人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筹到所需金额。2008年Prosper即向SEC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6月完成注册登记,此后Prosper开始采用“证券化模式”,依据FICO评分将融资项目划分成不同等级,同等级的项目打包分割形成标准化债券,按照不同等级设定债券的利率,债券等级与对应利率如下表。
Lendingclub是美国最大的P2P网贷平台,2007年上线运行,2008年10月即完成了证券业务登记。目前其经营模式与Prosper的“证券化模式”类似,不同的只是Lendingclub标准化债券种类更少,仅有三种。起初Lendingclub采用“本票模式”,借款者向平台贷款并签发本票,平台随之将本票转让给投资会员。这一模式不仅需要取得各个州的贷款执照,贷款利率要符合不同州的利率上限,而且匹配效率非常低。欧洲最大、世界上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目前所采用的也是“证券化模式”。尽管从法律角度讲Zopa的借贷合同是由投资人与借款人直接签订,这与Lendingclub和Prosper不同,但自动化分散投标实质上等价于投资一定数量的标准化债券。若将1000英镑分拆成100等份,每一份投资于一个A等级的融资项目中,其等价于购买100份面值为10英镑的标准债券,此债券由被投的100个A等级项目打包分割而成。由于涉及证券业务却未通过SEC注册登记,Zopa于2009年退出了美国市场。
从欧美主要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历程来看,要发挥出信息技术优势和规模经济效应,P2P网贷平台必然会从“直投模式”过渡到“证券化模式”。我国征信数据不完善,即使穿透式的信息披露也无法全面揭示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因而“证券化模式”的风险共担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监管办法》对自动投标的放宽为这种模式留下了空间。《监管办法》的意见征求稿中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做出并确认”,而正式的《监管办法》规定“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表述的变化意味着P2P平台可在获得投资人同意的前提下,将资金分散投到某一风险等级的多个项目中,也可以在项目到期后自动续投,这本质上就是“证券化模式”。其实这种模式已经被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广泛采用并臻于成熟。下面是人人贷的理财产品“U计划”的介绍,不难看出这就是“证券化模式”,而且是通过自动化投标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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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监管办法》明确禁止P2P网贷平台从事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但类资产证券化这一概念本身就很模糊。无论是因为监管层没有意识到自动投标可以实现资产证券化,还是因为监管层认为通过自动投标实现证券化的风险可控,总之,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法规落地,对自动投标的放宽为P2P平台留下了向“证券化模式”发展的空间,自动投标会成为众多没有条件经营消费金融或小额贷款的P2P平台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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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16-9-22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