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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宝万的战争线梳理下来,王石继续控制万科的“野心”仍在,这点毋庸置疑。只是,现在最尴尬的问题是,即便王石获得连任了,王石也不是宝万大战之前的那个王石了……
  3月24日万科将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许这场轰轰烈烈宝万大战,很快就可以落下帷幕了。
  宝万大战厮杀至今,风云诡谲波及八荒,赢家没赢,输家也没输——虽然最终结果因为大家都知道的原因,基本上已经尘埃渐散,只等落槌,但是若果因两人之恩怨,而毁市场之根基、规则之纲常,岂不是更让人唏嘘?
  本文不论及其他,只讨论三月份万科董事会选举里的涉及的力量角逐和主要规则——此为宝万大戏的终极篇,一场顶级商业大戏的高潮!
  同时也是万众瞩目的规则之战!
  情怀太多,规则太少
  2017年3月底,万科第十七届董事会将届满,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上月的财经杂志报道万科内部召开“2017年目标与行动沟通会”,管理层推出“万亿市值计划”,显示出管理层也在向股东主动示好。
《财经》新闻截图
  话说,换届选举对众多上市公司而言本不是什么大事,大股东凭借较高的持股比例几乎完全控制董事会,董事会本就是大股东的一言堂,选举结果也基本没什么悬念。
  但对于无实际控制人或者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而言,董事会换届选举即意味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之争,选举结果根本上决定了上市公司跟谁姓。
  根据惯例,万科重要股东将在3月初完成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工作,此时的万科不仅内部暗流汹涌,焦躁不安,外部也是杀气腾腾、剑拔弩张。
  相比民生银行的董事争夺战,万科在三月鸿门宴之前的所有动作,都是“情怀”太多,对资本和规则的尊重“太少”。
  “王的万科”
  在不远的过去,风还很轻,云也很淡,王石也很闲,钓鱼、爬山,有好多房子,面朝大海,有一个女人,能谈情怀。
  比如,在风轻云淡的2014年3月,华润还是万科第一大股东,华润和管理层和谐相处,万科还是“王石的万科”,第十七届董事会的选举结果尽在王石和“王的团队”的掌控之中。
  如今,万科的局势已非昔日能比,姚振华和许家印的意外入主,华润的意外退出,深铁集团的接盘入局,近两年缠斗已使各方略显疲态。
  但是,唯一没变的是,万科仍无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万科章程第五十七条,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一)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的行使;
(三)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四)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根据本条规定,通过举牌入主的宝能系虽然持有万科25%的股权,但仍非万科的控股股东;万科仍然是一家名义上由董事会控制的上市公司。
  但25%的持股比例显然王石和“王的团队”感受到了威胁,所以才有了后来的水火不容。
  “工会”舞剑
  2月6日晚间,一则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决宝能增持万科股票无效的乌龙“报道”搅动着不安的资本市场,将这场本未引起市场关注的诉讼硬生生拉到聚光灯下,也基本意味着针对万科三月份董事会的预热,正式进入高潮阶段。
  回想当日,风云君虽然持股不多,但也惊出一身冷汗,忍不住打开半年没登录的股票账户查看一下持有的全部200股万科股票是否安好,很忐忑是否已经接到中证登的通知:“法院判决你的持股无效,赶紧退还给万科工会”……
  事后证明这其实是一则乌龙新闻。但是当时被吓尿了一裤裆的人心里都明白自己为什么会被吓尿:如果还可以这么搞,中国多少代韭菜辛辛苦苦建设了几十年的资本市场的制度根基,就要崩溃了。
  想想姚振华是不是心里在嘀咕:特么老子是买了假的股票吗.....
  诉讼这事可以追溯到2016年7月,万科工会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以及相关资管计划的管理方南方资本、泰信基金与西部利得,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令宝能方面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期限改正无效民事行为。
  万科“工会”其实醉翁之意不在酒,大家心里也基本都能看得出来:起诉方还要求,在改正前,宝能系不得就万科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在改正前,万科不承认、不接受宝能方面在股东大会议案的有效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等。
  万科工会本次起诉的目的非常明确,损不损害股东的利益倒在其次,万科管理层希望通过诉讼拖住宝能,限制宝能的股东权利,赢得即将进行的董事会选举,进而达到继续控制万科的目的。
  在此多说一句,关于股票的有效性的判决涉及资本市场的根基,其意义远超此案件本身。
  A股经典判例
  万科“工会”诉讼宝能的理由的主要是:钜盛华、前海人寿等涉及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未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持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那么,宝能的增持的股权到底有没有瑕疵呢?会不会被作为正义与力量的化身的万科“工会”一记闷棍敲晕在三月董事会的门口呢?宝能到底还能不能参与董事会换届提名呢?
  我们先来看两个经典的A股上市公司案例。
  1、成都路桥的现第一大股东李勤自2015年8月买入成都路桥股票,此后越买越欢快,在增持达到5%时及之后每增加5%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买入,且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结果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披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信披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这下被管理层抓住了机会,成都路桥管理层利用了“改正”这个“时间差”打起了章程的主意。2016年3月11日,成都路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了公司章程,对于违规增减持的投资者,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在改正前,信披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但是成都路桥通过修改章程直接给李勤判决了“无期徒刑”。目前,李勤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修改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不过,话说违规增持固然不对,但是如果这样的章程修改可以合法有效的话,那么上市公司就可以通过“恶意”增设公司章程中增加股东义务、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来任意对抗市场收购,“举牌收购”行为可以从资本市场消失了。
  2、我们再来看看上海新梅的案例。
  2013 年下半年,王斌忠通过其实际控制开南投资等证券账户,持续买入上海新梅股票,但这一切都是在“地下”秘密完成。忽然有一日,2014 年 6月 9 日,开南公司等公司通知上海新梅,其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有上海新梅14.23%的股票。对于这种“该举不举”的行径,2015年1月,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做出处罚,王斌忠涉嫌超比例持股未公告,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海新梅原第一大股东上海兴盛不乐意了,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斌忠,请求判令:自 2013 年 10 月 23 日账户组王斌忠持有上海新梅股票首次达到 5%之日起,各被告购买新梅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无效;王斌忠(包括其控制的其他账户)在持有新梅公司股票期问,均不得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和投票权)等各项权利或权能。
  2016年7月4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在资本市场具有里程碑般意义的判决: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违反大额持股信息披露义务而违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证券法应确认交易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对被告持股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限制持股被告行使股东权利及处分股票权利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中院在判决书中部分基于法律法规的观点陈述:
  作为公众公司,为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最优化,其本质的特征就在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均可依法自由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而上市公司控制权也会因投资主体持股数量的变化而随时发生变更。因此,所谓上市公司控制权也会仅表现为投资者根据其投资比例依法享受的对公司管理事务表决权的大小,并非控股股东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利。
  任何证券市场主体均不享有所谓法定的反收购权利,而目标公司管理层也只有在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采取合法的反收购措施。
  现原告以新梅公司控股股东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反收购的权利,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宝能的违规之处在哪里?
  再来看宝能被万科“工会”紧咬不放的“违规之处”到底是什么。
  通过查阅万科公告,宝能系增持万科在关键节点均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披露权益变动书,并未出现类似成都路桥和上海新梅的违规“蒙面”举牌行为。
  而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的理由是“未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个“严格”到底指什么呢?
  根据2016年7月21日,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你公司在增持万科股份期间,未按权益变动报告书要求将相关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
  其实,所指“备查文件”应该就是指王石公开强调的方便其追查宝能的资金来源的文件。
  从公开信息来看,宝能增持万科的过程中并无明显违规行为,如果严格匹配信息披露格式,可能有疏漏,毕竟“备查文件”本身就是一个范围很广的词汇。
  所以说,王石动用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的目的无非是希望宝能陷于诉讼之中,尽一切办法暂时拖住宝能,达到继续控制新一届董事会的目的。
  但是从目前来看,宝能并不存在监管部门要求改正而未改正的问题,亦不存在“蒙面”举牌行为,宝能的股权在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并无受限的情况,万科工会的起诉更像是一种“我打不过你我就恶心你”的行为。
  换个角度分析,如果王石诉讼这种行为可行的话,以后所有的上市公司均可效仿,碰见“不顺眼”的股东就找个小问题诉讼一下,资本市场之所以能够存在的最最基础的制度和逻辑,将在“王的团队”的示范之下,一夜坍塌。
  在此,可能有读者提起安邦在民生银行上的股东资格问题。银监会需要审查安邦在民生银行的股东资格的关键在于民生银行的银行属性,与万科有本质不同;并且目前安邦已经在新一届董事会换届中提名了董事和监事。
  没有深铁的三月董事会
  目前,万科重要股东持股情况:
宝能系持股25.4%;
深圳地铁集团持股15.31%;
中国恒大持股14.07%;
万科管理层通过金鹏计划、德赢计划和工会控制8.41%;
安邦持股6.18%。
  根据万科章程第九十七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根据公司公告,华润将股权转让给深铁集团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日期是2017 年 1 月 24 日。如无意外,万科的董事会换届将在3月份进行。根据万科章程规定,届时深圳地铁集团的持股时间将肯定不满足“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的规定,也就是说深圳地铁集团并不具备董事、监事提名权。
  那么,除去深圳地铁集团,如果单纯从持股比例按照常理分析,万科当前7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宝能可以提名3人,恒大提名2人,安邦提名1人,万科管理层团队提名1人。
  但是,万科当前的局势已经不能完全从持股比例来分析,宝能公开表示投资万科为财务投资,恒大表示不会成为万科控股股东,而深圳地铁集团恰好在换届的关键节点并不具有董监事提名权。
  所以说,也许很多事情已经早有安排,我等吃瓜群众只管安心看戏就行。
  不过,话说回来,这场大战的最初的最初,宝能入主万科时,曾一再向管理层示好,表示只作为财务投资者,将支持万科管理层,万科管理层的稳定也符合宝能的利益。只是当初高贵的王石先生的轻蔑态度和过激反应才引起后面的诸多事端。
  现在再回头去想想,面对这两败俱伤的局面,是不是会有更多的感概,和领悟?
  从整个宝万的战争线梳理下来,王石继续控制万科的“野心”仍在,这点毋庸置疑。只是,现在最尴尬的问题是,即便王石获得连任了,王石也不是宝万大战之前的那个王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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